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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1 08:40:51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那么商标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撤销的原因一: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的原因二: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中规定当公司注册商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商标分类表填报自己想要注册商标的商标类别和名称。看起来简单,但是实际上却让很多申请人犯了难,的客户咨询顾问:“我是加工销售食品的一个公司,想要注册食品商标,但是商标分类中有45个类别,我要怎么选择呢?”今天,小编就以食品商标为例,告诉大家怎样选择商标分类的类别。

选择商标分类的关键就是要参考公司营业执照现有以及之后要拓展的经营范围。因为公司注册商标成功后,杭州商标注册证上会显示当初提交申请的类别和群组,公司使用该商标只能围绕上面进行开展经营活动,证书上未涉及的则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提交后方可开展。注册申请一个商标较为顺利的情况下也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在首次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的商标分类尽量要把执照上经营范围和将要拓展的范围涵盖。

食品行业的范围一般会涉及加工生产食品、零食、蔬菜、生鲜、调料等等。那么为大家简单介绍下注册食品商标应该注册商标分类中的哪几个类别。

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中推荐注册商标分类有:

1、第29类熟制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肉、蛋、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豆腐制品、食用油、牛奶、加工过的槟榔等;

2、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咖啡、蜂蜜、茶饮料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

3、第31类饲料种籽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槟榔、啤酒等;

4、第32类饮料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等不含酒精的饮料等;

5、第33类含酒酒精饮料:使用商品包括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6、第40类材料加工商标:主要保护食品、饮料加工服务,比如面粉加工、食物冷冻、替他人酿造啤酒或生产面包、茶叶加工等等。

除了以上几大类之外,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关联注册以下类别:

1、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当公司需要开设门店或超市销售食品,或进行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时,建议关联注册。

2、第39类运输贮藏商标:当公司提供物流、配送、仓储服务时等,建议进行注册保护。

3、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生产食品后很多老板想要开启餐厅、饭店时,43类商标必不可少。

以上就是食品公司注册商标时候可以选择的商标分类,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企业在初创、发展和腾飞阶段时候对商标的要求一般都是不相同的。很多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也会选择45个类别全类注册,大范围保护了自己的商标不被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杭州商标注册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征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注册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关键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依照该标准,可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所谓获得显著性,则是指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他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就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功能。这样,先天没有“固有显著性”的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就在后天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了。

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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