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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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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则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0 08:35:40

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专利代理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商标权是指经过商标主管部门授予申请人在某一类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标志,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既然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外乎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据笔者了解,以前一种情形居多,后一种情形较为少见。

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通常是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抄袭、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浙江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然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著作权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区别标志要求具有显著性,不得过于复杂难记,应是简单明了,而作品则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含义,不能过于简单。

实践中最多的就是将一些独创短句(包括部分影视作品、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这些短句本身表达一定思想内涵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等。未经许可将他人这些独创的短句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就会造成权利的冲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独创性的短句如“猫和老鼠”“英雄儿女”等则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而不构成权利冲突。另外,以下创作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公众领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简单组合;模仿、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视为著作权成立(但编辑作品除外)。

当出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情形时,根据这两项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基本上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

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的名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商标名称会直观的影响到该产品给人的第一印象,那么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能够增加商标的独特性,让商标更具有辨识度呢?

1、意义改字结合公司企业的市场定位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考虑,通过摘取企业名称中的字,再与具有一定的相关意义的字结合,就能得到一个能够体现企业文化和特色的商标。商标直观的反映出公司的名称,注册此类商标可以对企业产品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

2、增减字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在查询的时候发现已经被注册了,如果和已注册商标是在同类别的情况下,可以在该商标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一两个字。

3、使用量词很多知名商标都使用了量词来命名商标,例如六个核桃等,量词体现了商标的灵活性,也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商标的特点。

4、更换商标形式商标最常见的组合元素主要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元素,如果中文商标无法注册,可以转化成中文的拼音或者是拼音缩写的形式。比如“神童文具”如果无法注册,则可以尝试“SHENTONG”或“STWJ”这种形式。

5、叠词改名选定企业所定位的行业,在关键词后加上叠词,使用叠词会使商标更显得亲近接地气。

6、灵活运用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现状,在给注册商标起名称时,可以将能够体现出企业文化的词语运用到商标中。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商标注册公司建议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已经被注册过了,那么可以尝试用这几种方法技巧对商标名称进行修改,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把某个浙江商标注册下来了就拥有了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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